榮譽守則
L. 羅恩 賀伯特於1954年撰寫並頒佈的榮譽守則時,還同時列出以下指示:
「沒有人會要求你嚴格遵守榮譽守則。
品格守則是不能強迫施行的。強迫他人遵守榮譽守則,就會讓這份守則落入道德規範的層次。榮譽守則之所以無法強迫施行,是因為那是一種生活方式;也只有在不強迫的情況下,它才會是一種生活方式。榮譽守則的使用必須基於自我決定。其他任何使用方式,都會讓一個人的狀況嚴重惡化。。因此,使用榮譽守則是一種奢侈的享受,必須純然出於自我決定,而且前提是,一個人完全同意這份守則。」
絕不背棄需要幫忙、陷入危險或處於困境的夥伴。
一旦承諾效忠,就絕不反悔。
絕不背棄自己理當支持的團體。
絕不自我貶低,也不小看自己的力量或能力。
絕不需要讚美、認可或同情。
絕不妥協你自己的真實性。
絕不讓自己的親和力(affinity)摻入雜質。
除非你自己想要溝通,否則不要給予或接受溝通。
你的自決力及你的榮譽,比你此刻的生命更重要。
人格完整對你而言比肉體更重要。
絕不為昨日後悔。今日的生命掌握在你手中,而是你創造你的明日。
只要理由正當,絕不畏懼傷害他人。
不要渴望得到他人的喜愛或讚賞。
做自己的顧問,聽取自己的忠告,採用自己的決定。
忠於自己的目標。
這是山達基的品格守則。一個人使用這份守則,不是因為他必須如此,而是因為他享受得起這等奢侈品。